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套建设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