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开展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气能力;

(三)对管理的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四)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告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