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燃气质量和计量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计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咨询和监督。燃气价格、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