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用户交纳燃气费。居民用户逾期未交纳燃气费,经两次书面告知后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居民用户交纳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并事先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