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用户交纳燃气费。

居民用户逾期未交纳燃气费,经两次书面告知后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居民用户交纳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并事先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