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护管理和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工作。文物建筑的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