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文物藏品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