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护管理和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