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商品房预购人交付商品房;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违约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