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商品房预购人交付商品房;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违约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