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