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