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