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