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与保护,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应当及时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保障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