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