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