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制定饮用水水源取水计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