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保障优质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饮用。依法应当申请许可而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