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