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一)建筑物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四)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五)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