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五)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