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设置具备定时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