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规定区域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未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