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
在公共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规定区域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未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