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重新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并取得新号牌。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