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