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该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