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

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该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