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重新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并取得新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