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改车架;(三)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四)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五)加装车载充电器、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六)改变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