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