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