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改车架;

(三)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加装车载充电器、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

(六)改变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