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并公示:(一)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