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按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建筑垃圾和单位、居民楼院、住宅小区、村巷的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运。禁止在城区内空闲地、公路两侧、道路、河道、绿地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
禁止打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捡拾垃圾。
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统一集中处理;垃圾处理专业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按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清运。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