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