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