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