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