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健全与其他省(区、市)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落实与毗邻国家相关机构的口岸会谈机制,协调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