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边民互市贸易区所在地的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提升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化水平,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优化边民互市贸易交易流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推动特色加工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