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执法检查应当听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汇报。

实施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汇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