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个别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法律法规知识测验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执法检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检查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