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拆除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