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单位和个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逾期一月加收应缴水费额1%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