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防洪滞洪功能正常发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