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