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