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水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