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洪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实现以水养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及更新。按程序审批后也可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水利经济。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