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宽城板栗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