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自治县区域内的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使用宽城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